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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徵稅申請

香港利得稅只就源自香港的利潤徵稅。若合約洽談、履約及核心決策均在海外進行,或可申請離岸豁免——但必須有足夠文件支持,並同時留意 2023 年起實施的 FSIE 機制。

離岸利潤並非自動免稅,稅務局會審查業務實質。我們分析業務是否符合離岸利潤條件,代辦離岸申索及回覆稅務局查詢信件,並協調核數師的附註披露,確保審計、報稅與申索立場三者一致。

要留意,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、並於 2024 年 1 月 1 日擴大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(FSIE)機制,已改變了跨國企業實體收取外地股息、利息、知識產權收入及處置收益的稅務處理。傳統的地域來源原則與 FSIE 是兩套並行的規則,架構安排前必須一併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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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頁導覽

服務包含什麼

  • 離岸可行性評估:先看合約、貨流及決策地,判斷值不值得申索
  • 利潤來源分析及文件清單,指出現有證據的缺口
  • 在利得稅報稅表作出離岸申索並備存支持檔案
  • 代擬及回覆稅務局質詢信,處理多輪來回
  • 與核數師協調財務報表附註披露,確保與稅務立場一致
  • FSIE 機制下的收入分類、經濟實質及持股要求初步評估
  • 建立日後年度可持續的文件保存流程

離岸申索必然牽動審計與報稅,建議一併規劃:審計安排報稅服務會計記帳服務

什麼是離岸利潤

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: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,才須繳納利得稅。要課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——納稅人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;利潤來自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;以及該利潤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。

貿易公司若採購與銷售均在海外洽談及履約、貨物不經香港、亦無人在港處理核心營運,或有機會主張離岸;服務收入則主要視乎服務在何處提供。留意「離岸」是就每一筆交易逐項判斷,同一間公司可以部分利潤在岸、部分離岸。

最常見的誤解:「我的客戶全部係外國人/貨物直接由內地運去歐洲/我用海外銀行收款,所以係離岸。」——以上三點都不是判斷標準。稅務局看的是「你做了什麼賺取這筆利潤,而你在哪裏做」。

DIPN 21:稅務局的判斷框架

稅務局在《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》第 21 號(DIPN 21)闡述其對利潤來源地的做法,實務上有幾項核心原則:

作業測試(Operations Test)

核心問題是:納稅人做了什麼以賺取有關利潤,以及他在何處做。要看的是產生毛利的營運活動本身,而非行政、後勤或支援工作在哪裏進行。

屬事實問題,逐項交易分析

來源地並無一條放諸四海皆準的公式,須按每項交易的實際情況判斷。公司架構、註冊地、銀行戶口所在地本身都不是決定因素。

前期活動不予考慮

為業務作準備的前期活動(例如市場調查、可行性研究、產品開發),一般不會納入來源地的判斷。

一般是「全部或零」

就貿易利潤而言,實務上多數不能按比例分攤,通常整筆交易的利潤不是全部在岸就是全部離岸;只有在少數業務類型(例如涉及跨境的製造或服務安排)才可能出現分攤。

海外有業務存在不等於離岸

在海外設立辦事處、聘用代理或註冊實體,並不自動令利潤離岸;反過來,在香港有辦公室亦不自動令利潤在岸。關鍵仍在於核心營運活動的實際地點。

不同業務類型的來源地判斷方向

以下為一般判斷方向,實際須按個別事實分析
業務/收入類型主要考慮關鍵證據
貨物買賣(貿易)買賣合約在何處商議、訂立及執行合約、報價、電郵往還、訂單、提單、出入境紀錄
製造業貨品在何處製造;如涉及內地來料或進料加工,可能出現利潤分攤加工合約、廠房資料、生產紀錄
服務收入服務在何處提供及執行服務合約、工作紀錄、人員出差紀錄、交付證明
佣金收入安排買賣雙方成交的活動在何處進行介紹過程紀錄、通訊往還、會面安排
物業租金物業所在地業權文件、租約
放債利息資金在何處提供予借款人貸款協議、資金流向
買賣上市證券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經紀月結單、交易紀錄

*上表僅為方向性參考。相同行業、不同運作模式,結論可以完全相反,務必先做個案評估。

稅務局四大審查重點

  1. 合約在何處商議、簽訂及修改——包括初步接洽、議價、確認條款的地點,而非只看簽名頁
  2. 貨物或服務在何處安排、檢驗及交付——貨物是否經香港中轉、驗貨由誰在哪裏進行
  3. 香港是否有辦公室、僱員處理核心業務——在港有受薪員工處理落單、跟單、收付款,是最常見的致命傷
  4. 銀行、發票及通訊紀錄能否支持「海外決策」——電郵 IP、通訊時間、簽單人身處地點是否互相印證

實務上稅務局的質詢信會相當具體,例如要求列出全年每次出境的日期與目的、指名某幾張發票要求提交完整的洽談往還、要求說明董事在香港逗留期間做過什麼。答案必須與帳目、審計報告及過往年度的說法一致。

FSIE: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

這是傳統離岸申索以外,2023 年起新增的一層規則,好多資料舊嘅網頁都仲未更新。

涵蓋什麼

FSIE 適用於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四類指明外地收入:利息、股息、知識產權收入及處置收益。這類被動收入即使源自外地,若未符合指定例外要求,仍須繳納利得稅。

兩個生效階段

階段生效日期涵蓋範圍
第一階段(《2022 修訂條例》)2023 年 1 月 1 日外地利息、股息、知識產權收入及股權處置收益
第二階段(《2023 修訂條例》)2024 年 1 月 1 日處置收益擴大至所有類別財產(動產、不動產,不論屬資本或營業性質)

三項例外要求

經濟實質要求(適用於利息、股息及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):非純股權持有實體須通過「足夠水平測試」,即就在香港進行的指明經濟活動僱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員工、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,並在香港作出必要的策略決定、管理及承擔主要風險。純股權持有實體的要求較窄,重點是遵從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《有限責任合夥條例》《商業登記條例》及《公司條例》下的註冊及存檔規定,並在香港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及處所以持有及管理股權。

持股要求(適用於外地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):一般要求收取方為香港居民實體或在港設有常設機構的實體,並在收入產生前連續至少 12 個月持有被投資實體不少於 5% 股權。

關聯要求(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):按 OECD 的關聯法(nexus approach)計算可獲豁免的部分。

對中小企的實際影響

FSIE 主要針對跨國企業集團實體,一般純本地經營的中小企不受影響。但若你的香港公司持有海外附屬、收取海外股息或利息,或出售海外資產,就必須逐項檢視收入類型與例外要求。就經濟實質要求是否符合,亦可向稅務局申請意見或事先裁定。

申請流程與時間表

  1. 年度審計完成——核數報告及財務報表定稿,附註須反映離岸立場
  2. 報稅表申索——在利得稅報稅表相關欄目作出離岸申索,並附稅務計算表
  3. 稅務局質詢——通常在提交後數個月至一兩年內發出第一封查詢信
  4. 提交證據——按信中問題逐項回覆,附上合約、電郵、提單、出入境紀錄
  5. 多輪來回——稅務局可能追問更細節的問題,整個過程可橫跨一至數年
  6. 結案——獲接納則發出無稅或減稅評稅;不獲接納則發出補加評稅,可在 1 個月內提出反對

期間如收到暫繳稅通知書,可考慮申請緩繳(表格 IR1121,須在繳稅限期前 28 天或通知書發出後 14 天內,以較遲者為準)。相關處理見報稅服務

事先裁定:先確認再落實架構

如不想等到報稅後才知結果,可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 88A 條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。就「利潤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第 14 條作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」而作出的裁定,現行申請費用為 HK$45,000,指明處理時間為 23 小時;若稅務局處理所需時間超出指明時間,會按經辦人員職級收取每小時附加費用。收費及安排以稅務局最新公布為準。

事先裁定適合金額大、架構複雜或準備長期經營的個案;小額或一次性交易則通常按一般申索處理較符合成本效益。我們會在評估階段建議哪一條路較合適。

文件保存:7 年不是建議,是法例

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 51C 條,任何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人士,須以中文或英文保存足以確定應評稅利潤的收支紀錄,並保存不少於 7 年;違例最高可被罰款 HK$100,000。

離岸個案更加要小心:稅務局可能在交易發生後數年才提出質詢,屆時電郵已刪、員工已離職、供應商已失聯,就算事實上真係離岸都證明唔到。我們建議按年度建立「離岸證據檔案」,把每宗重大交易的合約、往還、物流及付款證明歸檔,並與帳目編號對應。文件管理方法可參考會計憑證整理方法

常見被拒原因

  • 香港有人處理洽談、落單或簽紙——即使只是「幫手跟進」,亦足以令核心活動被視為在港
  • 貨物在港中轉、在港驗貨,或在香港銀行開立信用證
  • 文件不全、董事在不同年度的說法前後不一
  • 把「客戶是海外」「供應商是海外」誤當成離岸
  • 財務報表附註與報稅表申索互相矛盾,核數師與稅務代表無溝通
  • 出入境紀錄顯示董事全年幾乎留港,卻聲稱所有合約在海外簽訂
  • 將被動收入(股息、利息、處置收益)當成一般離岸利潤,忽略 FSIE 的經濟實質要求

失敗的代價:不獲接納會被補加評稅並須補繳稅款;若被認定無合理辯解而申報不確,另可按《稅務條例》第 80(2) 條罰款最高 HK$10,000 及少徵稅款 3 倍,或按第 82A 條評定最高 3 倍補加稅。所以我們一定先做評估,唔會鼓勵盲目申索。

獲接納之後仍要注意

離岸申索獲接納,只代表該年度的立場獲接受。稅務局可就其後年度重新審視,若營運模式改變(例如在港請人、租辦公室、改由香港處理落單),結論可以完全不同。

此外要留意:離岸不代表毋須報稅或核數,公司仍要每年做帳、審計及交回報稅表;董事若在港工作並收取薪酬,仍可能觸及薪俸稅;而若同時涉及外地被動收入,還要每年檢視 FSIE 的經濟實質是否持續符合。這些都應納入每年的合規流程,見2026 財稅日曆

收費表

項目說明
可行性評估先看合約與營運流程,避免盲目申報
代辦申報及回覆查詢按個案複雜度、交易數目及來回輪次報價
FSIE 收入分類及經濟實質初步評估適用於有海外股息、利息或處置收益的架構
事先裁定申請協助另加稅務局法定申請費用 HK$45,000(第 14 條來源地裁定)
銜接核數/報稅報稅表 $270 起,核數另計($2,000 起)

*收費只供參考,實際以公司規模、文件完整度及當年政府費用為準,並以書面報價單為準(見使用條款)。歡迎致電 3687-1127 免費報價,亦可參考收費表

適合哪類公司

跨境貿易、以海外客戶為主的服務公司,以及集團在港設控股公司但決策在海外的架構。以下情況我們處理得最多:

  • 轉口/離岸貿易商——貨物由內地或東南亞直達歐美,不經香港
  • 海外顧問及設計服務——團隊長期駐外地執行項目
  • 採購代理及佣金業務——撮合海外買賣雙方
  • 持有海外資產的控股公司——須同時處理 FSIE 的經濟實質及持股要求
  • 已收到稅務局質詢信——需要專人整理證據並統一口徑

不適合:主要在港經營零售、餐飲、本地服務、本地地產或以香港員工提供服務的公司。與其勉強申索,不如專注善用兩級制 8.25% 低稅率及各項扣稅安排。

辦理流程與所需文件

  1. 面談了解貨流、合約流程、人員分布及決策地
  2. 出具風險評估,列明成功機會、證據缺口及建議調整
  3. 在報稅表作出離岸申索並同步建立證據檔案
  4. 回覆稅局質詢直至結案,必要時協助提出反對評稅

所需文件:銷售及採購合約、電郵及即時通訊往還、提單及運輸單據、發票、銀行水單、集團組織圖、董事及員工出入境紀錄、僱員名單及職責說明、租約或海外辦公室證明。文件清單可對照審計文件清單一併準備。

常見問題

不是。有限公司仍須每年委任執業會計師審計及交回利得稅報稅表,只是主張利潤不源自香港。離岸申索反而令文件要求更嚴格,因為核數報告附註須與離岸立場一致。
不是。稅務局判斷的是「產生利潤的營運活動在何處進行」,而非客戶或供應商身處何地。若合約在香港商議或簽訂、由身處香港的人員處理核心業務,即使客戶全在海外,利潤仍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。
稅務局在 DIPN 21 闡述其做法,核心是「作業測試」:查明納稅人做了什麼以賺取有關利潤,以及他在何處做。判斷屬事實問題,須逐項交易分析;為業務作準備的前期活動一般不予考慮,海外設有實體亦不自動代表離岸。
一般在報稅表申索後數個月至一兩年內收到第一封質詢信,之後可能多輪來回,整個過程可橫跨一至數年。獲接納亦不代表一勞永逸,稅務局可就其後年度重新審視。
FSIE 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,涵蓋跨國企業實體在港收取的利息、股息、知識產權收入及處置收益;2024 年 1 月 1 日起處置收益擴大至所有類別財產。傳統離岸申索處理的是「營業利潤」的來源地,FSIE 針對的則是「被動收入」,兩者是並行的規則,須分開評估。
非純股權持有實體須通過「足夠水平測試」——在香港僱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員工、招致足夠營運開支,並作出必要策略決定、管理及承擔主要風險。純股權持有實體要求較寬,重點是符合《公司條例》《商業登記條例》等註冊及存檔規定,並在港有足夠人力及處所管理股權。
可以,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 88A 條申請事先裁定。就第 14 條利潤來源地的裁定,現行申請費用為 HK$45,000,指明處理時間 23 小時,超時另按職級收取每小時附加費用。適合金額大、架構複雜的個案。
按《稅務條例》第 51C 條,業務紀錄須保存不少於 7 年,違例最高罰款 HK$100,000。離岸個案實務上應長期保存合約、電郵、提單及出入境紀錄,因為質詢可能在數年後才到。
不要自行草率回覆。質詢信的答覆會成為日後年度的參考基準,前後不一致是最常見的失敗原因。我們可代擬回信、核對文件與過往申報是否一致,並在有需要時協調核數師調整附註披露。
稅務局會發出補加評稅,公司須補繳利得稅;若被認定無合理辯解而申報不確,另可按第 80(2) 條罰款最高 HK$10,000 及少徵稅款 3 倍,或按第 82A 條評定最高 3 倍補加稅。所以我們一定先做可行性評估,不會鼓勵盲目申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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